像醉驾入刑一样 超标排污也该入刑
孙佑海,现任人民法院报社社长,曾任最高法院研究室和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他的视野广阔,对环境公益诉讼有深入的研究。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博导,被誉为“中国环保法律援助第一人”,并被美国《时代》杂志列为45位“世界环境英雄”。别涛,现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对环境治理和法律政策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田成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对环境保护和司法实践有着深厚的理解和独到的见解。
在环境公益诉讼时,他们表示,当前最大的困难在于法律的缺失。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使得诉讼变得困难重重,“理不直、气不壮”。对此,多位高官和学者在昆明举行的“水污染司法和行政执法研讨会”上,就环境司法的现状以及云南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
对于滇池的治理,别涛副司长认为,将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相结合,是有效的治理手段。而对于环境问题,他们强调不能再等待下去,应该积极采取行动。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提出,应将违法排污写入刑法,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诸多挑战。虽然司法部门在治污方面付出了努力,设立了环保法庭等,但制度推进缓慢,诉讼主体不明确,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仍然存在。对此,孙佑海表示,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可能会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使这个制度正式确立。
王灿发教授对云南环保法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应该放开法院受理范围,让民间组织和个人提起的诉讼得到更多受理。他支持在公益诉讼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鉴定,以确保公平性。对于诉讼费用,他建议免交,因为公诉人往往是弱者。
别涛副司长提到,环保部正在考虑将鉴定和评估程序规范化,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技术规范,并设立评估机构。这一切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这次研讨会聚集了众多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官员,为我们国家环境司法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他们的努力和付出,让我们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曙光和希望。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真正得到法律的确认和支持,成为保护我们美好环境的重要武器。关于水质鉴定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报告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已经强调了,公众的水质鉴定申请不应被拒绝。如今,环境监测总站已设立了专门的水质鉴定机构,各地也纷纷响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积极成立环境污染损害研究室。这一行动展示了我国对于水质安全及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方面,我国环保部在环保法的修改中提出了许多富有前瞻性的设想。例如,当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时,除了直接的受害人,社会团体亦有权申请环保部门进行查处。若环保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不予行动,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检察院被赋予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于跨省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环保部门设立的区域性监督机构可以代表国家进行诉讼,这一举措无疑为环境公益保护开辟了新的路径。
别涛先生针对此提出了几项建议。他认为诉讼费用对公诉人而言已属负担,故应免交。诉后所得的赔偿费用应接受公众监督,进行专门管理并公开透明。他还强调,环保民间组织应成为环境司法的重要力量,在公益诉讼中,NGO组织不仅可以提起诉讼,还可以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应对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更多的支持和补助,并及时提供环境诉讼资料,进行信息公开。
以昆明的滇池治理为例,通过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结合应用,环境问题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田成有表示,我省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值得肯定,但进展仍显缓慢,案件的受理数量偏低已经影响了司法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主要受制于当事人的起诉意愿。要让环保法庭真正发挥作用,“有米下锅”,除了立法完善,还需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联动,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无缝对接。
滇池污染、大江大河污染等问题已不容忽视,我们必须立即行动,不再等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必须通力合作,避免单打独斗。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等方式,加强交流,共同发力,共同为保护我们的环境做出贡献。
水质安全与环境公益诉讼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关注的重要议题。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我们的环境、为我们的未来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