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参合农民住院不得有门诊费
本报讯 (记者报道)近日,海南省正式公布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试行)》,这一创新性的政策旨在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该政策将在全省所有二、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
该实施方案明确了,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将实行按病种限价结算的方式,这意味着农民的医疗费用将得到有效控制。值得注意的是,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发生,确保了农民住院费用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海南省的这项政策具体如何执行呢?各县(市、县)将与定点医院签订结算方式服务协议,确保疾病出院第一诊断属于限价病种范围,并按照限价标准结算。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参考全省标准,严格制定其病种限价标准,决不允许超出全省测算标准。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则将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测定的病种限价标准。
对于参合病人来说,如果他们的实际住院费用低于限价标准,他们将按照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结算。而合管办则仍然按照限价标准与医院进行实际补偿结算。如果病种的住院费用超出了限价标准,超出部分将由医院自行承担。
海南省还实施了一项针对高费用病例的年度总额控制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医院限价总病例数的5%乘以高费用病例的次均费用,形成了该医院年度限价病种控制总额。如果医院在年度内超出了这个费用总额,超出部分将由医院自行承担。而如果有结余,新农合经办机构将按照年度总额结余部分的30%对医院进行奖励,以激励医院更好地控制医疗费用。
海南省还明确要求,要严格控制参合病人的自费比例。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比例也有所不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比例不高于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15%。这一规定将有效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海南省的这一实施方案为农民的医疗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确保了农民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公平和透明。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相信将进一步促进海南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