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独立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调查制度
孔繁军:医疗事故的深刻剖析与改革必要性
案情简介
一则发生在南京的医疗事故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名仅五个月大的患儿在南京市儿童医院被诊断为“眼眶蜂窝组织炎”并接受住院治疗。患儿的父母发现孩子病情急剧恶化,多次请求值班医生查看,却遭到忽视和延误,最终导致了患儿的死亡。这一事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和愤怒。
经过初步调查,医院承认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如患儿病情凶险程度估计不足,并对当事医生进行了停职处理。这一处理结果并未得到患方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于是,江苏省卫生厅和南京市卫生局迅速采取行动,组织了一个由专家、网民和记者等参与的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此事。
案件分析
这起医疗事故给我们带来了沉重的思考,也揭示了当前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事故处理过程中调查机制的缺失。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尤其是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事故处理中,没有公正、全面的调查,很难对事故的事实或情节作出准确的认定和分析。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中,虽然有一些调查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医疗机构自行调查的结果往往难以得到患方的认可,而医学会的调查则主要围绕争议的医疗行为,其调查范围和程序也存在局限性。建立一个独立的医疗事故调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在医学会设立专门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调查机构,借助医学会的专家和资源优势,根据具体案件的需求补充聘请相关人士。在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深入地了解整个医疗过程及情节,固定相关证据,并作出公正、全面的调查结论,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提供依据。
我们还需要对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进行完善。要调整现行医疗事故的概念,使其更加科学和全面。我们还需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我们还应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
这起南京医疗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为我们提供了改进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契机。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全面、科学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传统的医疗事故观念,即认为只有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认医疗责任,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医疗事故处理的需求。我们需要更新观念,重新认识医疗事故的本质。从本质上讲,医疗事故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意外损害事件”,与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类似,属于大众化的事故概念。
这种新的观念转变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我们依然固守旧的观念,那么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报告制度将无法真正落实。规定中要求,一旦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医务人员需向科室负责人报告,而医疗机构则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很难确定发生的问题是否算作医疗事故,导致报告制度形同虚设。
我们必须建立全新的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类似于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方式,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若未能主动、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患者方面,如果不配合调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通过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机制,才能引导医患双方以理性的态度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制约双方依法行使权利,有效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
我们还需要明确医疗事故调查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透明的调查过程是公正处理纠纷的基础。从调查的开始到结束,每个环节都应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并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和舆论监督。这样不仅可以增加调查的透明度,还可以增强公众对调查结果的信任度。
我们需要对医疗事故调查结论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明确的区分,确立调查结论在医疗事故行政或司法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应建立调查结论的复核机制,一旦发现有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应严厉惩处,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有法律救济权。
本文作者(来自山东聊城大学法学院)呼吁社会各方面共同关注医疗事故的处理与改进,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医疗事故处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