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担保人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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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演变

在涉及担保事务时,对保证方式的明确约定变得尤为重要。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法律对于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有所调整。

1. 未约定的默认为一般保证

当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具体约定时,将不再沿用过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默认规则,而是直接视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在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果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为债权人追讨债务增加了环节。

2. 连带责任保证需明确书面约定

对于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注“连带责任保证”的字样。仅仅标注“担保人”等模糊表述,可能不足以认定为连带保证,从而可能影响保证人的权益。这一调整使得担保责任更为明确,减少了可能的纠纷。

二、保证期间的明确界定

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法律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1. 未约定的默认为6个月

如果双方没有具体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与主债务同时届满,这样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减少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 不同类型保证的时效差异

对于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债权人的追责时效有所不同。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到期后3年内直接追责保证人。而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则需要先起诉主债务人,如果在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未能起诉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将免于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平衡了保证人的权益。

三、形式要件的强化

对于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法律也进行了强化。

1. 非书面保证合同不再被认可

为保证双方的权益,口头保证原则上不成立,除非保证人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的担保义务。这一调整鼓励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担保事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债权变更需通知保证人

在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时,必须确保通知到保证人,否则这些转让对保证人不具有效力。这一规定保护了保证人的知情权,减少了可能的纠纷和误解。

四、担保独立性条款的效力问题

关于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独立担保条款被视为无效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主合同无效仍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被视为无效。这一规定确保了主合同的效力对担保合同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权益。

五、其他免责情形

除了上述规定,还有一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被免责。例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主合同内容被擅自变更或特殊主体提供的担保无效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保证人权益的强化和保护。债权人需要更加严谨地规范担保文件的签署和权利主张程序,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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