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勒死驴友一审获死刑
一、作案动机与案发经过
冯伟韬与被害人之间长达十年以上的深厚友情,未曾出现矛盾或私情纠葛。悲剧却在一次聚会后发生。冯伟韬在醉酒状态下,出现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幻觉和错觉。他声称,当时感觉“有人要加害自己”,“鬼影扑过来”,使得他做出了令人震惊的举动。这种异常行为,使得他的作案动机显得扑朔迷离^[1][4]^。
关于醉酒状态的争议,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冯伟韬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被害人的亲属对这个结论表示质疑,他们认为冯伟韬的行为并不符合复杂性醉酒的症状标准^[2][4]^。这一争议点,也使得案件进一步复杂化。
二、判决依据与争议焦点
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冯伟韬作案手段的残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他在案发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属于再次犯罪;虽然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法院认为他的“复杂性醉酒”状态是由于主动饮酒引发,不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4][5]^。
关于司法鉴定的争议,两次司法鉴定均维持“复杂性醉酒”的结论,但法院并未采纳减轻刑罚的意见。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对于故意犯罪,可以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死刑^[2][4][5]^。
三、案件的特殊性
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于“醉酒后犯罪刑事责任”的广泛讨论。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即使因为醉酒导致精神障碍,但如果行为人主动饮酒,且没有病理性醉酒的证据,仍需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4][5]^。
此案不仅让人深思关于酒精与理智的界限,也揭示了法律对于此类案件的严谨态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和失控,而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应当更加珍视友情,避免因为一时的错误选择,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对于醉酒行为的控制和管理,也是社会需要关注和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