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对生存权之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诞生与深远影响
今年7月1日,我国将迎来社会保险法的新篇章。从1994年的规划到如今的出台,历经十六年时光,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其立法过程的慎重与漫长,体现了国家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这是一部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其影响之广、之深,难以估量。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全民性的法律,每一位公民都能从中获益。若该法所设定的目标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落实,那么它在保障公民生存权、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将超越其他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对宪法中关于“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入实践,更是对公民生存权的进一步保障。
体系化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构成了对公民基础生活物质的坚实保障,其中包含了部分福利权。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补贴部分,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为较高层次的生存权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撑。
从宏观指导思想上来看,社会保险法体现了生存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即“自力救济为主,国家扶助为辅”。这一原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影响密切相关。东亚传统文化中重视家庭地位、反对国家过度干预日常生活的思想,影响了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在福利社会存在的问题中,家庭地位降低和国家权力过度干预,都是需要注意和避免的。坚持自力救济与国家扶助相结合,发挥个人和家庭在生存权保障中的主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目标与现实之间总存在差距。现实中,社会保险法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配套制度加以完善。例如,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农村医疗保险水平偏低且不能跨省结算使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部分公民的生存权保障标准不平等,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障仍然薄弱。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加大力度,修改或制定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应使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标准维持在大体相当的水平,体现宪法的平等原则。应加大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补贴力度,完善制度,逐步推行医疗费用的跨省结算。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要关注宏观的指导原则,更要关注微观层面的实际问题,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从中受益。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进步。它不仅是法律的实施,更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期待这部法律能在未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我国的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农民工与私营中小企业职工的社保参保现状及其改善路径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张显著,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当眼光聚焦到农民工以及私营中小企业职工时,我们发现他们的参保比例仍显偏低。置身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入。
面对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他们虽然为国家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许多人的社保参保情况并不乐观。与此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职工,也同样面临着参保比例较低的问题。这种情况的产生,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他们在许多地方的首要关注点仍然是生存权的保障。找到一份工作,赚取收入以维持生活已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对于更高的社保需求,往往被置于次要位置。而从企业主的视角观察,他们面临的是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残酷的市场竞争使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成为他们的首要选择,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成为了他们降低成本的一种手段。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从多方面进行改善。地方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这些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却是吸收劳动力的主力军,更是公民通过劳动权实现生存权的主要渠道。扶持中小企业不仅有助于经济发展,更关乎公民有尊严的生存。可以通过减税、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中央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的补贴力度。目前,对社会保险的补贴主要针对公民个人,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样需要得到关注。中央应增加对此类企业的补贴,鼓励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参保率。
改善农民工和私营中小企业职工的社保参保情况,不仅需要的支持和帮助,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期待在未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