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规范手册简介
一、概述与应用范围
本手册旨在规范国内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进口、销售及应用,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相关业务的单位,包括生产、进口、销售、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及监理单位。所提到的安全玻璃,指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其组合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但不包括单片半钢化玻璃和单片夹丝玻璃。
二、强制使用部位规范
为了确保建筑安全和公众安全,以下建筑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7层及以上的建筑物外开窗;
面积超过1.5的窗玻璃或离地高度小于500mm的落地窗;
幕墙(全玻幕除外)、倾斜装配窗以及采光顶;
观光电梯、楼梯栏板、浴室隔断、泳池观察窗等。
三、生产与流通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出厂的每一批产品都必须达标并附有合格证明。对于进口玻璃,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经过严格的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口。施工单位在采购时,必须查验强制性认证标志及证书,国产玻璃需要合格证,进口玻璃则需要检疫证明。
四、监管与违规处罚
本手册的监管由质检、工商、建设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监督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对于使用不合格玻璃等违规行为,将会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五、特殊类型要求防火玻璃
防火玻璃作为特殊类型的安全玻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GB 15763.1要求。此类玻璃需通过耐火性能测试,如隔热型A类防火玻璃需满足表6中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自2004年起实施,并经历了多次修订,特别是2023年对检测与施工要求进行了强化。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安全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手册的出台与修订都是为了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与安全性能,为建筑物的建设、设计、施工和使用提供明确的指导,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