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法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准则
在夫妻生活中,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则。当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如双方共同签署借条或一方事后书面确认的借款,这些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想象一下,为了购买家电、支付子女的学费而借款,这些都是家庭的日常开销,因此产生的债务是共同的。
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这些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些债务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为了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而借款,且有明确的流水证明。
二、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况
有些债务是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如,单方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另一方既不知情也未追认的情况。那些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这些借款的具体用途,那么这些债务也不会被视为共同债务。例如,田某个人借款未用于家庭,李某对此不知情且未签字,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为田某个人债务。
三、债务清偿的规则
当夫妻面临债务清偿时,有一定的规则需要遵循。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各自归属所有,双方应通过协议解决清偿问题;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进行判决。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实际操作的要点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重要的点需要注意。例如,当债权人主张大额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借款是汇入夫妻任一方的账户,这可能被推定为共同债务。例如,在裴某案例中,款项转入李某的账户,法院最终认定这是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债务的形成原因、用途以及夫妻间的知情和追认情况等。在理解这些规则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判断债务的归属和清偿责任。